各有關單位及責任人:
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2016版)》(閩建〔2016〕1號,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規定,針對違反《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工程項目有關責任人(統計時段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和責任單位有關人員(統計時段為2016年度),已委托省質安總站于2017年11至12月份分別組織了5期工程項目有關責任人和2期責任單位有關人員集中教育培訓,并采取網上發文通知和通過工程所在地監督機構通知等形式通知相關責任人或責任單位按時參訓,現本輪培訓已全部結束,但仍有62個單位的有關人員不按要求參加培訓。經研究決定,擬對不按要求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相關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現將處理辦法和責任主體名單予以公示:
一、約談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據《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擬由有關監管部門(質量、安全單列的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牽頭共同組織)對不按要求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有關人員所在單位(詳見附件1)的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法定代表人因故無法到場的,應做出書面說明并委托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公司領導接受約談。若相關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無故不接受約談也不按規定委托其它人參加的,依據《監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項目所在地項目監管部門(質量、安全單列的監督機構由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該責任單位予以Mi違規記分記5分。
二、責任人帶分處理。依據《監管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擬對不按要求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項目經理和總監(詳見附件2)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
三、全省通報批評。依據《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擬對不按要求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項目監理部總監代表、責任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領導及其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詳見附件3)所在單位給予全省通報批評,被通報批評的責任單位將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閩建筑〔2016〕40號)第5.3.10項和《福建省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工程監理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5年版)(閩建〔2015〕7號)第4.3.8項規定予以不良信息扣分扣2分。
公示期為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9日,如有異議應以單位公函方式在公示期內(信函以郵戳為準)向省質安總站反映,否則視同無異議。聯系人:郭中智;郵箱:fjszzgs@sina.com;聯系地址:福建省住建廳直屬單位金山辦公區六樓,福州市倉山區亭洲路6號;郵編:350008。
附件:1.擬進行約談處理的責任單位名單
2.擬予以帶分處理的責任人名單
3.擬予以通報批評的責任單位名單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7年12月28日